優發國際網官網在線,優發娛樂官網app下載!氣動閥門,氣動隔膜閥,優發,氣動角座閥,氣動腰鼓閥。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標準化建設,提升民政系統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水平,推動各級民政服務機構在明確職責、強化管理、落實檢查、加大應急處置上落實規範、執行標準,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雲南省民政廳依據有關消防法規和規定,會同雲南省消防救援總隊起草了《雲南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將征求意見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于2023年7月21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建議反饋省民政廳。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全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民政服務對象人身安全及機構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雲南省消防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民政服務機構包括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婚姻登記機構、殯葬服務機構等。街道日間照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點)、老年人助餐點、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站點)、福利彩票管理機構等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人民至上優發國際、生命至上,按照單位全面負責、員工積極參與的原則,圍繞“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健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齊消防設施設備,加強巡查檢查,強化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提高服務對象及職工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依法指導、督促、檢查、考核民政服務機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民政服務機構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第五條每年11月為全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月,各地民政服務機構要積極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條各級民政部門和轄區內民政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及崗位職責,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保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投入,按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標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願消防隊,提高初起火災處置能力。鼓勵、引導民政服務機構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七條民政服務機構應對管理運營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負責。民政服務機構與其他場所合用的,應與相關單位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民政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為本機構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機構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二)將消防工作與機構運營、管理優發國際、培訓等活動統籌安排,組織制定並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每年向屬地民政部門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三)安排必要的消防安全工作經費,保障本單位防火巡查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微型消防站建設、消防器材火災隱患整改等工作正常開展;
(四)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組織制定並批準實施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
(十)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納入機構年終考核、評比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按照規定給予責任人相應處罰。
第九條床位數在50張以上的養老、兒童福利、精神衛生福利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1名經過消防安全培訓的專業人員作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組織和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餘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五)組織對本機構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新建、改建(含內部裝修、變更使用性質)、擴建的民政服務機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並接受抽查;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抽查;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或未辦理備案抽查的禁止投入使用。相關審查審批情況及時向屬地民政部門報備。
第十一條民政服務機構內不得搭建違章建築,不得佔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不得設置影響火災撲救、疏散逃生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防盜窗等障礙物。
第十二條民政服務機構工程建設、使用過程中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民政服務機構不得擅自改變防火分區、拆除或停用消防設施、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有人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築嚴禁使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建築內部裝修不得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得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及其淨寬度,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第十三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機構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例會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每月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議程,並應形成會議紀要、記錄或相關文件。
第十四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三)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關閉;設置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優發國際,應當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五)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範圍內不應設置踏步,不得採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
(六)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置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在顯著位置張貼疏散平面圖,標明疏散路線千術光盤、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七)消防安全標志應當完好、清晰,其正面或鄰近不得有妨礙公共視讀的障礙物,發現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應及時維修、更換;
(八)嚴禁在起居室、活動室、療養室、病房千術光盤、廚房的外窗、陽台等部位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金屬柵欄等障礙物;為保障患有精神類疾病或智力殘疾等認知障礙人員生命安全,設置安全防護網的,須留有消防應急逃生窗口;
(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設置專(兼)職疏散引導員,疏散引導員應當熟知負責區域建築布局、人員分布、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情況,且熟練掌握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的技能。
第十五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應當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以及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二)不應埋壓、圈佔消火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範圍內不宜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三)物品的堆放不應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應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採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措施,維修完成後,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五)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每月檢查、檢測、維護保養消防設施,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安裝用戶信息傳輸裝備(傳輸設備),將建築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實時傳輸到設區市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監測中心,並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應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二)值班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並持證上崗,熟悉和掌握機構消防控制室設備、消防設施功能及操作規程,熟悉機構的火災報警程序及初起火災處置程序;
(四)確保自動消防設施的各種聯動控制設備、用戶信息傳輸裝備(傳輸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啟動開關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收到火警信息後,迅速通知相關部位值班人員現場確認優發國際,確認發生火情後立即報火警,然後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六)及時排除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故障報警信息,不能排除的立即向主管人員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七)值守崗位,做好火警優發國際、故障等報警信息情況處理和值班記錄;對監測中心推送的火災報警、聯網故障信息及時進行確認、處理,對監測中心的查崗指令及時應答;
(八)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有關閥門處于正確位置;
第十七條消防設施、器材應設置規範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卷簾以及消防控制室、配電室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提示性、禁止性標志。
(六)起居室內嚴禁使用電磁爐、熱得快、電取暖器等大功率電熱器具,以及電熱毯等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電器;
(七)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域、建設集中充電設施,停放充電區域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要求。禁止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室內,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其充電;
(二)嚴禁在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燃氣用具或者明火,嚴禁在屬于高層建築的民政服務機構地下、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氣;
(四)使用燃氣的民政服務機構,用氣設備必須安裝使用燃氣洩漏安全保護裝置,每月對照《管道燃氣非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安全自查表》或者《瓶裝液化氣非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安全自查表》,對燃氣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禁止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五)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業的,作業前應當按照機構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週圍易燃物,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並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六)對民政部門和消防部門責令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整改完成後應及時向民政部門、消防部門申請復查;
第二十一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資質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後上崗,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通過消防特有工作職業技能鑑定上崗,電工等特殊工種應持證上崗。
第二十三條民政服務機構應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獎懲制度,將消防工作情況納入單位年度考評內容。
第二十四條民政服務機構應按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依託志願消防隊或消防控制室建立微型消防站,並配齊配足人員、器材、裝備。
第二十五條消防設施、器材應設置規範、醒目的標識,並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對建築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應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消防應急照明燈、安全疏散指示標識應採用合格產品應保持數量充足、完備、有效,不得隨意遮擋或挪作他用。消防車通道保持暢通,嚴禁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第二十六條機構內、外牆體和屋面保溫材料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內部裝修裝飾、戶外廣告牌不可違規採用易燃可燃材料。
第二十七條室內外電氣線路應採取金屬管或PVC阻燃套管等保護措施,同時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檢修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並由具備資質的專業人員操作。嚴禁私拉亂接電氣設備,不得隨意使用電熱毯、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氣設備。
第二十八條定期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淋滅火系統、消防泵、消防控制室、滅火器材等進行巡檢,做好記錄,相應消防設備按要求定期保養並張貼維護保養記錄。每年至少一次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公司對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
第二十九條安排專人管理易燃易爆、吸煙火種等危險物品;不得在起居室、療養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嚴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三)安全疏散通道千術光盤、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情況;
第三十一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安排專人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每日還應組織不少于兩次夜間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二)有無私拉亂接電線、違規用電和使用電磁爐、熱得快、電取暖器等大功率電熱器具,以及電熱毯等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電器情況,有無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充電問題;
(七)有無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發現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並做好巡查記錄優發國際。
第三十二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明確防火檢查、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填寫檢查和巡查記錄,檢查和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檢查、巡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糾正,消除火災隱患,無法當場整改的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期限並落實整改資金。
第三十三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增強員工和服務對象消防安全意識,提高自防自救和疏散逃生能力。
第三十四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確定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宣傳員,設置專欄、電子顯示屏等固定消防安全宣傳設施,結合季節特點、火災形勢及現實需要等,定期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
第三十五條民政服務機構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員工新上崗或者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四)機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程序等。所有員工應懂得本職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第三十六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第三十七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選送下列人員參加消防部門組織的專業消防安全培訓,或者委託專業的社會化機構進行培訓:
第三十八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區分白天、夜間分類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建立消防演練制度。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第三十九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合理排班,建立能夠隨時響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組織。基本架構、人員組成和主要職責如下:
(一)指揮組。由機構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組成,負責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人員疏散逃生;
(二)滅火組。由機構志願消防隊、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保安人員等組成,負責利用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起火災;
(六)安保組。由機構保安人員組成,負責維護現場秩序,阻止無關人員進入,保護火災現場,以便消防部門開展火災調查。具體架構、人員組成和主要職責由各機構根據自身情況確定。
第四十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包括服務對象在內的消防演練,並結合機構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四十一條民政服務機構確認發生火災後,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當班人員按照預案履行相應職責,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三)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逃生,優先疏散著火層和著火層上層人員,優先轉移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
第四十二條在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火災現場前,民政服務機構指揮組負責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人員疏散逃生;消防救援人員到達後,應當主動報告火災相關情況千術光盤,移交滅火指揮權千術光盤,協助消防救援人員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火災發生後,民政服務機構應當保護火災現場。消防部門劃定的警戒範圍是火災現場保護範圍;尚未劃定前,應將火災過火範圍以及與發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場保護範圍。
第四十四條未經消防部門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清理現場和移動、毀滅火場中的物品。
第四十七條服務機構應按照本標準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檢查發現和整改火災隱患能力優發國際、撲救初期火災能力、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自我評定,並向社會承諾消防安全,具體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消防安全自我評定應採取現場檢查、模擬演練、隨機提問千術光盤、查閱檔案、組織考核等方法進行。
第四十九條評定內容應包括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防火檢查、巡查千術光盤、自查及火災隱患整改情況,人員組織配備情況,各級各類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應知應會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等。
第五十條評定結束後,形成書面報告存檔備查,報告內容應包括組織評定的方式、發現問題、評定結論、改進措施等。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以及消防安全工作被重點督辦的機構應每季度將消防安全自我評定報告分別報送當地民政部門和消防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民政服務機構應自覺遵守本規定,主動接受民政部門和消防部門檢查指導,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確保消防安全。